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业务指导手册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《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》(党发〔2024〕96号),进一步规范学生社团建设管理,深化社团育人功能,明确各方职责,增强工作操作性,特制定本业务指导手册。
第二条 本手册适用于大连海洋大学所有正式注册的学生社团及其成员、指导教师、业务指导单位以及参与社团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。本手册是《管理办法》的具体化、操作化指南,是社团成立、运行、考核、解散及指导教师聘任等工作的实务依据。
第三条 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坚持以下原则:
(一)坚持党的领导,确保社团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;
(二)坚持立德树人,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;
(三)坚持规范管理,健全制度体系,强化过程监督;
(四)坚持服务成长,尊重学生主体地位,服务学生成才需求。
第二章 社团成立与注册
第四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由20名及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,所有发起人须具有我校正式学籍,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,且前一学年综合测评排名在专业前50%以内;
(二)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,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,准确反映其特征,不得使用“全国”“中华”“辽宁省”等字样,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,不得与现有社团重名或过于相似;
(三)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,原则上应为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、学院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;
(四)有至少1名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担任指导教师,思想政治类、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;
(五)有规范的社团章程,内容包括社团名称、类别、宗旨、成员资格、权利和义务、组织管理制度、财务制度、负责人产生程序、章程修改程序、社团终止程序等。
第五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程序如下:
(一)发起人登录校团委官方网站下载并填写《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社团筹备申请书》,向校团委社团管理部提交;
(二)校团委社团管理部自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,审查内容包括发起人资格、社团名称合规性等;
(三)初审通过后,发起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以下完整材料:
1.社团章程草案;
2.《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表》(需盖所在学院党组织公章及辅导员签章);
3.《指导教师确认书》(需指导教师本人签字及所在单位盖章);
4.《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》(需盖业务指导单位党组织公章);
5.不少于20名发起人的签名页原件。
(四)校团委社团管理部自收到完整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,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;
(五)批准成立的社团,由校团委发文公示,并纳入全校社团统一管理。
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予批准成立:
(一)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;
(二)在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;
(三)涉及宗教文化的;
(四)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;
(五)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;
(六)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;
(七)社团名称不符合规范,如含有“全国”“中华”“辽宁省”等字样,或带有夸大、歧义、媚俗等色彩;
(八)其他不宜批准成立的情形。
第七条 未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。已批准成立的社团成员未经社团集体授权和审批,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。
第八条 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(港澳台办公室)统筹负责,成立后报校团委备案。
第三章 社团日常运行管理
第一节 活动管理
第九条 社团举办任何活动均须事先审批,实行“一会一报”制。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、指导教师同意、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。
第十条 活动分类及审批流程:
(一)常规活动(如内部培训、例会、小型文体活动等):
1.社团填写《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社团活动审批表》;
2.指导教师签字同意;
3.业务指导单位审批;
4.报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备案;
5.社团开展活动。审批表由业务指导单位留存备查。
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完成审批、备案。
(二)大型/涉外活动(邀请校外人士、校外活动、讲座、报告会、户外大型活动、涉及经费超过500元的活动):
1.社团填写《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社团大型活动审批表》;
2.指导教师签字同意;
3.业务指导单位审核;
4.报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审批(必要时需报保卫处备案);
5.社团开展活动。校外活动原则上须由指导教师带队。
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。
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,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,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,不得散布违背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。未经批准,不得以学校、院系、党组织、团组织等名义开展活动,不得自行与校外单位签订协议或接受经费资助。
第十二条 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或到校外参加活动,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业务指导单位提交活动方案,经批准后报校团委备案。严禁社团成员私自以社团名义参加校外商业性活动或接受校外资助。
第二节 财务管理
第十三条 学校对年度社团考核优秀的社团给予社团活动专项经费,由校团委统筹管理,专款专用。优秀社团可向校团委申请活动经费,具体申请办法另行通知。
第十四条 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,不收取成员会费。确有资助需要的,须经合法合规性审核,报学校党委批准,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。
第十五条 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,任何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或挪用。社团应建立财务账目,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开,并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和校团委的监督。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,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三节 宣传管理
第十六条 社团建立网站、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,或印发内部刊物,须先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同意,再报党委宣传部审批,并向校团委备案。
第十七条 社团发布的所有宣传内容(海报、推文、新闻稿等)须经指导教师审核,确保内容积极健康。不得发布虚假、违法、低俗信息,不得以社团名义发布商业广告,不得擅自使用学校校徽、标志等形象标识。
第四节 成员管理
第十八条 社团成员须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,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社团。留学生加入社团须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(港澳台办公室)备案。
第十九条 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、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;
(二)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;
(三)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社团;
(四)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规问题。
第二十条 社团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遵守社团章程,执行社团决议;
(二)积极参加社团活动,维护社团声誉;
(三)按规定注册,并按要求参加活动。
第四章 社团负责人与骨干
第二十一条 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政治立场鲜明,思想政治类、志愿公益类社团负责人原则上应为中共党员;
(二)学习成绩优秀,综合测评排名在专业前50%以内;
(三)组织能力突出,无违纪处分记录,无因违规被撤销职务的记录。
第二十二条 社团负责人产生程序:
(一)提名推荐:社团在指导教师和业务指导单位指导下,酝酿负责人候选人名单;
(二)公开选举:召开社团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,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;
(三)考察公示:社团将选举结果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核,业务指导单位团委进行考察,并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;
(四)审核批准:通过考察的候选人材料报校团委,校团委进行最终审核,并发文任命。
第二十三条 社团各部门负责人由社团在指导教师指导下遴选产生,名单报校团委备案。
第二十四条 建立社团骨干评价激励机制,对表现突出的骨干在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,优先推荐参加“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”等培训。
第五章 指导教师
第二十五条 指导教师主要职责:
(一)政治引领: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,加强对社团成员的思想政治引领,确保社团活动内容健康、积极、向上,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;
(二)业务指导:对社团的专业活动、技能训练等进行指导,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,提升社团活动质量与水平,促进社团特色发展;
(三)规范管理:指导社团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,监督社团活动计划的制定与执行,规范社团财务及活动流程,对社团举办的大型或外出活动进行重点把关;
(四)安全教育: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,增强社团成员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,确保各项活动安全有序进行;
(五)骨干培养:关注社团骨干的成长,协助做好社团负责人的遴选、培养与指导工作;
(六)定期总结社团工作,及时发现并报告问题。
第二十六条 指导教师任职条件:
(一)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;
(二)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、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;
(三)热心公益,关爱学生;
(四)思想政治类、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。
第二十七条 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:
(一)校团委牵头建立指导教师库,按照个人申请、组织推荐、双向选择的原则在库内选聘;
(二)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,聘期1年,原则上每名教师最多指导2个社团;
(三)人事处(党委教师工作部)将指导教师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;
(四)校团委联合相关部门每年对指导教师进行年度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评优、职称评聘、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。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、职称评聘、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,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。
第六章 业务指导单位
第二十八条 业务指导单位承担所指导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,须明确分管学生工作的班子成员分管社团工作,分管教学工作的班子成员参与指导教师选聘考核、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。具体经办人一般为学院团委书记或负责社团工作的辅导员。
第二十九条 业务指导单位核心职责:
(一)政治把关:确保社团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,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;
(二)业务指导:对社团的日常活动、组织建设、发展规划提供专业指导和必要支持;
(三)监督管理:对社团的大型活动申报、财务状况、宣传内容等进行审核与监督,指导社团按时完成年审及换届工作;
(四)条件支持:根据需要为社团提供必要的活动场地、师资联络等资源支持。
第三十条 业务指导单位具体操作指南:
(一)社团成立初审:审核发起人资格、社团名称、指导教师条件、章程完整性等,签署《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》;
(二)日常活动审批:审核活动内容是否符合章程、是否安全可行,常规活动由学院直接审批后报校团委备案,大型/涉外活动初审后指导学生报校团委审批;建立活动审批台账;
(三)新媒体审核:社团申请新媒体平台或刊物,经学院审核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,定期抽查发布内容;
(四)年审工作:每年6月通知社团准备年审材料,初审后签署意见并报送校团委;
(五)负责人与骨干管理:指导社团规范换届,对候选人进行考察;对优秀骨干予以激励,对问题骨干及时约谈;
(六)违规处理: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,约谈负责人,并向校团委报告;
(七)社团解散:审核社团解散决议和财产处置方案,同意后报校团委审批;配合强制注销工作。
第七章 社团年审与考核
第三十一条 每年6月,校团委启动社团年审。年审内容包括:
(一)社团规模(成员人数);
(二)成员构成(年级分布等);
(三)社团负责人学习情况(成绩排名);
(四)年度活动清单及总结;
(五)指导教师工作情况;
(六)业务指导单位意见;
(七)财务状况;
(八)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。
第三十二条 年审流程:
(一)社团向业务指导单位提交《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社团年审表》及相关支撑材料;
(二)业务指导单位初审,签署意见(合格/基本合格/不合格),加盖公章;
(三)业务指导单位将年审材料汇总报送校团委;
(四)校团委组织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审核,报学校党委核准;
(五)校团委公布年审结果。
第三十三条 年审结果运用:
(一)合格:可继续注册,参加星级社团评选、获得经费支持;
(二)基本合格/不合格:给予3-6个月整改期,整改期间不得开展除整改外的其他活动。整改期满后提交整改报告,复核合格方可继续注册;
(三)连续两年不合格或整改无效:启动注销程序。
第八章 社团变更与解散
第三十四条 社团如需变更名称、负责人、指导教师、业务指导单位或章程,须向校团委提交《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社团变更申请表》,经批准后方可变更。
第三十五条 社团主动解散程序:
(一)社团召开全体成员大会,经2/3以上成员同意,形成解散决议;
(二)社团向业务指导单位提交解散申请及财产处置方案;
(三)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同意后,报校团委审批;
(四)校团委批准后,社团注销,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三十六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校团委可予以强制注销:
(一)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;
(二)举办违反法律法规、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的活动;
(三)社团成员人数长期不足20人;
(四)其他不宜继续注册的情形。
强制注销由校团委提出,业务指导单位配合完成注销工作。注销后,社团临时党支部/团支部自然撤销。
第九章 违规责任与处理
第三十七条 社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、取消评优资格、警告、通报批评、强制注销等处理:
(一)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;
(二)活动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;
(三)财务混乱、侵占社团经费;
(四)未经审核发布不当宣传内容;
(五)接受校外非法资助或签订违规协议;
(六)整改期间违规开展活动等。
第三十八条 对违规活动负主要责任的学生,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纪律处分,且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。
第三十九条 建立倒查问责机制,对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业务指导单位、指导教师,依规依纪追责问责。
第四十条 对未注册登记的学生团体,学校党委依法依规予以取缔。对校外人员滥用学校名称建立非法社团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十章 附则
第四十一条 本手册所称“业务指导单位”主要指各二级学院党委(党总支),也包括其他经学校认定的机关职能部门、学术科研机构等。
第四十二条 本手册中涉及的各类表格,均可从校团委官方网站下载。具体表格清单见附件。
第四十三条 本手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。各业务指导单位可依据本手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,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备案。
附件:
1.《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社团筹备申请书》
2.《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表》
3.《指导教师确认书》
4.《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》
5.《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社团活动审批表》
6.《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社团大型活动审批表》
7.《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社团年审表》
8.《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社团变更申请表》
9.《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社团解散申请表》
10.《校外人员/校外活动审批表》
11.社团成员每学年注册信息表
12.社团章程草案(模板)
